津市监垄处〔2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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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1: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7892221
经营范围:药品生产(具体生产范围见药品生产许可证);医药中间体制造;化工产品(详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五金交电、包装材料销售;技术服务;设备安装;进出口业务。
法定代表人:张宇松
住所: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仙药路1号
当事人2:张宇松
身份证号:(略)
住址:(略)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转办线索,经本机关核查,发现你公司涉嫌实施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行为。
经市场监管总局指定管辖,2024年4月12日,本机关对你公司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2024年8月2日,本机关对张宇松涉嫌对你公司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补充立案。期间,本机关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提取了相关书证、电子数据等材料。调查期间本机关多次与你公司进行了沟通,听取陈述意见。
2025年4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及张宇松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公司及张宇松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你公司及张宇松在各自处罚范围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及张宇松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在自然人郭相国的组织下,你公司与具有竞争关系的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国康瑞金制药有限公司共同实施了违反《反垄断法》的违法行为。
(一)涉案商品情况
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人用药CP版,下同)是生产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的主要原材料。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是一种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具有抗炎、抗过敏、抗风湿、免疫抑制作用,主要用于过敏性与自身免疫性炎症性疾病,同时被证明对新冠肺炎重症病人具有疗效,被编入我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第九版、第十版)推荐用药,用于我国重症新冠肺炎临床治疗。
????(二)原料药生产企业之间具有竞争关系
你公司与其他三家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生产企业之间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主要理由为:一是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国康瑞金制药有限公司均具有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生产资质并正常对外销售;二是地塞米松磷酸钠制剂已经有多年生产历史,国内下游制剂客户相对稳定,当事人均可以向制剂客户销售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三是当事人均在全国范围内销售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
????(三)你公司参与达成并实施了固定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价格的垄断协议
证据显示,你公司参与达成并实施了固定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价格的垄断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2021年11月20日前,郭相国为获得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全国总代理曾与你公司董事长张宇松会面,协商整合国内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并提价。2021年9月9日、2021年11月11日,你公司董事长张宇松两次与余某进行接触后,11月20日,余某以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的身份参加郭相国在天津组织的聚会,商议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共同涨价事宜。其他企业参会代表为: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西安国康瑞金制药有限公司代表。会上各方商议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共同涨价事宜,并达成停止价格竞争、共同涨价的口头协议。为避免企业之间见面,规避反垄断调查,参会各方约定具体涨价事项细节会后由郭相国分别对接四家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生产企业协商确定。2021年11月30日,余某前往你公司与你公司董事长张宇松见面,并传递协同涨价的具体信息。
证据显示,你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对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销售进行控制,并在2021年12月率先将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对外报价提高至14000元/公斤,2021年12月22日实际销售价格由原先最高8200元/公斤提高至10000元/公斤。2022年1月你公司对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实施断供,与其他三家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企业行为保持一致,造成市场供应紧张。2022年2月11日,你公司开始将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销售价格稳定在10000元/公斤。
因余某并非你公司员工,为确保垄断协议得以执行,2022-2023年期间,郭相国多次与你公司董事长张宇松、原料药销售总监等高管会面,传递协同涨价的具体信息。2023年5月,郭相国再次向你公司传递协同涨价信息,要求你公司将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价格上涨至13000元/公斤。2023年7月起,按照郭相国传递信息,你公司将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价格上涨至13000元/公斤,并保持价格稳定,为维护整体垄断协议执行提供了重要支撑。截止2024年3月7日本机关开展现场调查,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垄断价格仍在执行。
张宇松作为你公司董事长,对你公司与其他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
本案中你公司通过垄断协议人为提高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价格并以垄断价格进行销售,存在违法所得。经本机关核定,你公司违法所得为23746680元。
(四)你公司申请宽大和整改情况
2024年3月7日本机关开展调查后,你公司未向本机关提交宽大申请,不存在宽大情节。2024年6月24日开始,你公司逐步下调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价格,积极进行整改。
上述查明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略)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与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国康瑞金制药有限公司等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以垄断协议形式变更、固定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价格,排除、限制了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销售领域的竞争,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应当依据《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垄断协议达成并实施期间,张宇松担任你公司董事长,全面主持工作及战略部署。张宇松作为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合规开展经营,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的规定,主动提高反垄断合规意识。本案中,张宇松不当履行职责,在明知郭相国意图的情况下,仍多次与郭相国等人接触,协商提高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价格,并将郭相国介绍给负责原料药销售的总监,是你公司参与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主要责任人,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
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罚款数额应当考虑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后果的情况等因素:
一是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本案你公司与其他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协议,在性质上属于横向垄断协议中的固定商品价格行为,严重破坏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市场竞争秩序,垄断行为传导至下游后客观上影响下游制剂价格上涨,增加国家医保经费支出和患者负担。同时,鉴于地塞米松磷酸钠制剂属于疫情期间治疗新冠肺炎用药,关系人民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二是违法行为程度较深。四家原料药生产企业在垄断协议达成并实施过程中缺一不可,负有同等责任。你公司在明知郭相国意图的情况下,仍积极参与、实施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涨价事宜,获取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参与程度较深。
三是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本案违法时间自2021年11月20日达成垄断协议开始,延续至2024年3月被执法机构核查时,长达两年四个月左右。
四是配合程度及停止违法行为情形。在调查中你公司能够配合反垄断调查机构,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在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后,主动下调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价格,停止违法行为。
五是其他有关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张宇松,为提高企业业绩实施了垄断行为,未发现存在牟取个人私利的行为。
综合上述因素,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本机关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3746680.00元。
(二)并处2023年度销售额8%的罚款171550232.22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95296912.22元。
对你公司张宇松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600000元。
请你公司及张宇松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缴款通知书》载明的方式办理缴款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第(四)项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福彩网app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中国福彩网app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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