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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蓟市监不罚〔2025〕20号
来源:中国福彩网app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04-10 18:55

中国福彩网app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蓟市监不罚〔2025〕20号
当事人:领牛(天津)电动车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225MA06Y3TG1U??????????????? ?
住所(住址):中国福彩网app蓟州区经济开发区盘龙山路*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孔**
2025年3月5日,中国福彩网app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举报人反映领牛(天津)电动车有限公司在其公司官网(网址是: http://l-bull.cn/col.jsp?id=101)宣传:获得CCC认证,证书编号为2020011119325434,该证书处于撤销状态。接到举报后,2025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领牛(天津)电动车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未生产,执法人员在该公司人员陪同下打开电脑,登录网址“http://l-bull.cn/col.jsp?id=101”,在该页面有“获得CCC证书”用语,页面展示有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20011119325434,经查询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该证书于2024年4月7日撤销。经批准,于2025
年3月24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9月7日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20011119325434,2024年4月7日该证书撤销。当事人自2020年11月起在公司官网(网址:“http://l-bull.cn/col.jsp?id=101”使用上述证书用于宣传。当事人自2024年4月7日起,使用撤销证书用于宣传,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对商品的曾获荣誉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2025年3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上述网页进行复查,页面已关闭,违法行为已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被委托人身份;
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现场笔录及网页截图,证明当事人对商品的曾获荣誉作虚假的商业宣传及积极改正的事实情节;
4.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对商品的曾获荣誉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事实情节;
5.当事人提供证书复印件及查询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截图,证明当事人获得证书这一事实及证书状态;
6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主动说明情
况,积极配合调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蓟市监不罚告〔2025〕20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案发后对网页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取证,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 号)第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
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
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宣传,并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福彩网app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
月内依法向中国福彩网app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学习;
2.?? ?规范经营行为,遵守行政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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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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